最高法院、最高检察院昨天联合发布司法解释,针对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、声讯台制作、复制、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等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链条等问题,进一步明确相关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。司法解释今天起施行。 根据规定,电信业务经营者、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,明知是淫秽网站,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代收费等服务,并收取服务费,情节严重的,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,将以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”定罪处罚,至少判刑3年。